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6]6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1
实施时间: 2006-5-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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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按照旧房交易额和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旧房交易额*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按照当地确定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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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10
实施时间:201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