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3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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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业已转发给你们。为便于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认定免税资格。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认定免税资格的,不得免(退)增值税。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并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其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还要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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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