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4]1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2-1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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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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