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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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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