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基层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
  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要求,企业在申报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第三季度的预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