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67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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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切实解决近期税务登记换证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如何确定税务登记代码之行政区域码问题,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区域码中用以区别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第5-6位码的确定
  (一)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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