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验资业务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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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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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