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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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审计证据的含义,并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提出总体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审计证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条指出,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第五两条分别就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及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作了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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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