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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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3 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其稳健运营关系到金融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在维系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两者在一定程度可以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一方面,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判断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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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