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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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签约主体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但也存在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不是同一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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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