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0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30
实施时间: 2007-4-30
失效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007年4月30日前,一年内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4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