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现有林砍伐销售的原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4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7
实施时间: 2007-4-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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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国税局反映,单位和个人购买现有林继续养护成材后砍伐销售的原木,如何确定为自产农产品及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购买现有林养护成材后砍伐销售的原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凡从收购现有林之日(合同签定生效的当天)起到养护成材后砍伐销售原木之日止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属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凡从收购现有林之日起到养护成材后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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