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发文文号: 财会[2006]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会计准则指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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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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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