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发文文号: 财会[2006]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会计准则指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350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一、套期工具
  (一)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