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发文文号: 财会[2006]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会计准则指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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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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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