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发文文号: 财会[2006]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会计准则指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669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