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49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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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2000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28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核定征收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存在较大差异,既不利于区域间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为维护税法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全区统一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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