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7]16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3
实施时间: 2007-3-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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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我省征管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通知》精神的认识
  我省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省份,目前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加速发展全省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土地储备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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