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7]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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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所得税税种登记问题。对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的分支机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不做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也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上述分支机构没有按规定提供《确认单》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涉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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