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发[1994]219号浙地税发[1994]2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12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了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正确反映税制改革成果,规范和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揭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和250号(编者注: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施行的第一年,有关的政策规定在执行中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分税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也需要在工作分工、联系制度等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6-1-1
“  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219号浙地税发[1994]247号)第五条第3点中“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