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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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钢材出口量较大的地区认真统计、测算钢材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企业和财政的影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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