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9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5
实施时间: 2007-4-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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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区县税务机关应当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此时总承包人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一)纳税人从事跨区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跨区县工程是指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县,不是指纳税人离开机构所在地区县到其他区县承接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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