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2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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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1、工业、商业按照实际申报经营(销售)额的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娱乐业按照实际申报经营(销售)额的1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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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