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税发[2006]16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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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企业的涉税行为,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管理
  (一)出口企业须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各局要督促当前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办认定手续,超过此期限尚未办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以下称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出口企业须严格按照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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