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7]14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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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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