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5]7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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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核管理的实际,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坏账损失。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除外)。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由市级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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