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9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0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关于资产处置损失要求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2号)、《关于要求减员分流支出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3号),要求其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28583597.84元和支付给职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