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气]站使用滚筒式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5]32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5
实施时间: 2005-11-15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贵公司《关于加油(气)站实行滚筒式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琼财〔2005〕3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公司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在全省加油(气)站逐步推行使用滚筒式发票。现就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领购发放和使用管理等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针对贵公司对全省所属加油(气)站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特点,为便于管理,决定全省所属加油(气)站使用的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和领购工作统一由贵公司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对各加油(气)站的发票发放工作由贵公司统一负责。请贵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