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6]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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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财税[2005]1号文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原享受宣传文化发展各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宣传文化发展各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
  (一)省直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由省财政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供;地级市以下(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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