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5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4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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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配售开具
  (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发票》,原则上由各市、州国税局或市、州国税局指定的一个主管国税机关,采用缴旧购新的方式配售给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其在二手车实现交易时代开发票,同时按规定代征税款。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2005年10月1日起须持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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