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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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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