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4-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5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印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区局决定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区局于2007年2月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发票印制资格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四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见附件),负责全区所有发票的印制。各地现有游览参观点门票定点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在合同期限内可继续印票,合同期满后一律取消印制资格。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