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6]18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7
实施时间: 2006-9-27
失效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企业出资人情况表》(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2
实施时间:201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