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7]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4
实施时间: 2007-4-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4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已转发各地执行。根据各地反映,现对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供应、开具、换发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的供应
  根据总局《暂行办法》第九条(一)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具备四项条件。鉴于我省尚未有统一的房地产业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