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6]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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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
  除本条所列五种情形之外,属于浙国税进〔2005〕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几种不予退税情形的、以及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应按《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如有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填写《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附件2),经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退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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