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地税函[2006]19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2
实施时间: 2006-8-22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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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现将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统一管理,对“2006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行每户每年限额减免税款8000元”政策的执行具体规定为: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应按照月减免限额667元(8000元÷12月=667元)按月计算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即:纳税人每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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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再就业税收减免信息交换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