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6]28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6-12-14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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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城市、县城不低于10%,农村、乡镇不低于5%.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定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由设区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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