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5]11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5-12-20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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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局2004年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发[2004]20号),统一规定我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36000元。根据我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参照外省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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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