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6]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3
实施时间: 2006-4-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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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的试点范围
  长沙为我省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城市;株洲、湘潭主动参与;其他各市(州)要积极做好准备。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1.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对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提出要求,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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