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6]6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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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办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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