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6]1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军队保障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