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4]5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0
实施时间: 2004-4-20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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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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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