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4]15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3
实施时间: 2004-6-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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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湖北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分类代码共12位
  第1位为国税代码,即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以全国(地、市)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2表示增值税普通发票;4表示收购业务发票;6表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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