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4]10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0
实施时间: 2004-9-2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备案登记时,应按《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再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对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和相关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