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24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6
实施时间: 2005-9-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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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摸清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量,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和发票的使用数量,并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增值税普通发票半年使用计划。
  三、为减少《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浪费,各地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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