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26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30
实施时间: 2005-9-30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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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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