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12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5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6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雅芳服务网点的税收问题的请示》反映: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但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现就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的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5%税率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鉴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多数属于个体工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