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6]43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8
实施时间: 2006-8-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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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6〕29号)收悉,经研究对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应按“成品油”税目“汽油”子目征收消费税;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相关规定的外购原材料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


   二○○六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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