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06]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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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要求,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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