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3
实施时间: 2006-3-13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我省实施两年来,对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积极推进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2006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